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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通讯

2020年12月18日
(总第1265期)

通告

2020《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

为推动粤港服务业合作,为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向政、商各界及消费者介绍其业务,提升企业在内地的知名度,协助企业开拓新的顾客群,和寻找合作伙伴和投资者。驻粤办自2014年起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及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广东合作,联合汇编《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2020年起驻粤办重点发展《名册》网页版(www.hkservicedirectoryingd.gov.hk)及手机版,方便公众查阅。

  • 《名册》向内地政府部门、工商协会及企业家进行宣传,让业界认识贵公司的服务。
  • 通过简单的登记手续,企业的数据就可收录在网页版及手机版《名册》上,达到宣传效果。

欢迎下列企业,将数据提供《名册》免费刊载:

1. 港资(独资或合资)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开设提供服务的企业,或
2. 香港注册企业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
3. 跨国企业在大湾区广东省九市的分支机构,其主要营运由位于香港的地区总部或分公司所监管的,
4. 企业由香港人担任持有人/合伙人/主要股东,或
5. 港资制造业企业中有为客户提供生产性服务的, 例如产品开发、设计、检测、解决方案等服务。

有关《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的简介随附如下,以供参考。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pdf/pdf_20200611.pdf

有兴趣把企业数据加入《名册》的粤港澳大湾区广东省九个城市提供服务的香港企业,请下载企业资料表格,填妥后按表格上所列方式交回。

在线填写企业资料:
https://mp.weixin.qq.com/s/WFBdLGue3nUGzoGykIQ1ZQ

在线填写企业资料

下载企业资料表格: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docs/doc_20200611.docx

如有查询,请与驻粤办联系。

电话:(86 20) 3891 1220
传真:(86 20) 3891 1221
电邮: crd@gdeto.gov.hk
网址:http://www.gdeto.gov.hk

内地经贸快讯

国家政策

1.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商务部于2020年12月16日联合发布上述《清单(2020年版)》。主要内容包括:(a) 《清单(2020年版)》共列入事项123项,相比《清单(2019年版)》减少了8项;(b) 放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资格认定”等3条措施。删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14条管理措施;以及(c)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相关管理措施增列入清单。新增准入事项“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超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补列个别符合清单定位且合法有效的措施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012/t20201216_1252897.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2月14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到2022年,快递包装领域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制定实施快递包装材料无害化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商和快递规范管理普遍推行,电商快件不再二次包装比例达到85%,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规模达700万个等;(b) 强化绿色治理,落实快递行业塑料制品禁限要求,推动包装材料从源头减量,淘汰劣质包装,避免过度包装,减少电商快件二次包装。推广可循环快递包装,鼓励相关企业创新技术和商业模式,推行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应用,完善回收基础设施建设,逐步降低运营成本;以及(c) 对绿色包装生产、绿色快递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建设等项目,在资金、信贷、债券等方面给予支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14/content_5569345.htm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0]115号)

3.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4日发布上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b)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以及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c) 明确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以及(d) 列明保险机构对于通过非互联网渠道订立的保险合同开展线上营销宣传和线上售后服务的,通过互联网优化业务模式和业务形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再保险业务及再保险经纪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49137&itemId=926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

4.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于2020年12月11日发布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中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不符的条款进行修改;(b) 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进行分类,其组织机构、组织形式等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据此对《旅行社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分类的条款作了相应修改;以及(c) 废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7号公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11/content_5568885.htm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5.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于2020年12月11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落实准入政策。外国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投资设立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以及(b) 加强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管理。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营业务或主要招揽手段的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应当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加强自助式上网服务场所管理,对在商场、机场等空间内的无独立围护结构场地设置上网服务设备供消费者自助上网的分布式经营场所,实施投入运营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管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zwgk.mct.gov.cn/auto255/202012/t20201211_919016.html?keywords=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文旅市场发[2020]86号)

6.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海关总署于2020年12月11日发布上述《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活动以及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b)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对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从事和参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以及(c) 明确装运前检验、备案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451185/index.html
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

7. 《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 + 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0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推进“一体化”共享服务,提升便捷化智能化人性化服务水平,坚持线上线下一体融合、优化智慧医疗服务流程,推动区域信息共享互认;(b) 推进“一码通”融合服务,破除多码并存互不通用信息壁垒,强化行业内“一码通用”、推进跨部门“多码融合”,实现健康码“一码通行”等;(c) 推进“一站式”结算服务,完善“互联网+”医疗在线支付工作,落实“互联网+”支付政策;(d) 推进“一网办”政务服务,扩大政务共享服务、便捷信息查询服务,推进基层减负服务等;以及(e) 推进“一盘棋”抗疫服务,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信息技术支撑,强化早期监测预警、加强疫情防控支撑,深化防疫咨询服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nhc.gov.cn/guihuaxxs/s7788/202012/15029c3f5e3f4dc78d6a7596567367c6.shtml
《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20]22号)

8.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于2020年11月17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b) 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自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以及(c) 明确适用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适用政策的出口企业、办理流程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czt.gd.gov.cn/attachment/0/407/407008/3147954.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48号)

9.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1日发布上述《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包括:(a) 将第十一条第四款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以及(b)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影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272b72cdb759458d94c9b875350b1ab5.shtml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广东省政策

10.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发布上述《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b)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作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c) 广东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国际快递业务(代理)经营许可审批。注册地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且在广东省以外没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国际快递业务(代理)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广东省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广东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以及(d)  进出境快递业务按照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l/content/post_3149774.html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粤府令第278号)

11. 《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2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加强涉企违规收费治理。加强对公用事业、港口物流等领域涉企收费检查,整治违法加价等行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强监管,引导合理设定收费标准等;(b) 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政策支持。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推广应用“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及在信贷发放方面的应用,支持普惠金融更好发展;(c) 提升企业开办和注销便利度。全面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实现线上一表填报、线下一个窗口领取材料,鼓励有条件地区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扩大简易注销范围,畅通企业主动退出渠道;以及(d) 推进纳税便利化。在广东省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6个税费的合并申报,纳税人只需一次进入即可完成6个税费纳税申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h/content/post_3148410.html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函[2020]357号)

12.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20年12月10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当中明确,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用的企业,允许其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医保待遇正常享受,个人账户资金暂停划入,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有雇用工人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缓缴政策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20-12/10/content_5909c6786bd74927a24ebde19d13baad.shtml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3号)

13.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10月30日发布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要求注册资本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要求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引导和鼓励劳务派遣单位配备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服务场所等;(b) 申办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c) 各地要不断完善获得经营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公示制度,要在获得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广东”等平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rss.gd.gov.cn/zcfg/zcfgk/content/post_3120016.html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 (粤人社规[2020]43号)

14.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2月8日发布上述《通知》。将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gkmlpt/content/8/8335/post_8335140.html#749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2号)

15.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日印发上述《标准》,自2020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a)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诊所,诊所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b) 可设置1至4个诊疗科目;以及(c) 明确人员资格、人数、场所面积、设施和设备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zfgb/2020/gb1179/content/post_8351927.html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的通知》(深卫健规[2020]6号)

16.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8月31日公布上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b)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及(c) 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或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z.gov.cn/zfgb/2020/gb1179/content/post_8352031.html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〇八号)

17. 《东莞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9日发布上述《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 整治范围:东莞市全市生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b) 强化源头管控,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支持和引导废物产生单位通过绿色供应链管理和清洁生产,实施原材料替代和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工艺改造等措施,促进工业企业从源头上减量;(c) 明确建立健全产废单位、运输单位、收集单位等的规范化管理体系;以及(d) 规范发展可再生资源回收产业。规范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原料、废轻化原料、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gepb.dg.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3420258.html
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环[2020]157号)

福建省政策

18.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壮大人口规模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2月14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明确不设学历、年龄、就业创业限制,外省市人员均可申请在福州落户,六县(市)、长乐区人员均可申请在五城区落户。新落户人员可根据提供的材料类型选择落户位址。在六县(市)、长乐区和仓山区三江口区域租赁私有住房的,允许落户,房屋租赁必须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以及(b)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数满5人的可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各人才公寓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商住楼可以楼座为单位申请设立集体户等。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fuzhou.gov.cn/zfxxgkzl/szfbmjxsqxxgk/szfbmxxgk/fzsrmzfbgt/zfxxgkml/whjyylshbzcjjydfmdzccsjqssqk_2577/202012/t20201214_3799642.htm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壮大人口规模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112号)

19. 《厦门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政府于2020年11月20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 支持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含增资扩产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重点产业化项目的海洋经济发展重大示范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以及(b) 对新获批的海洋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0万元的奖励等。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xm.gov.cn/zwgk/flfg/sfwj/202011/t20201130_2499598.htm?from=singlemessage
《厦门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14号)

海南省政策

20.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于2020年12月1日发布上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a) 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应就新增税源或税源信息变化情况,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以及(b) 调整资源税和印花税纳税期限,资源税和印花税实行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ainan.chinatax.gov.cn/sxpd_18_4/01130706.html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21.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微企业“金保贷”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23日发布上述《实施意见》,自2020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主要内容包括:(a) 海口市政府统筹财政、担保公司、银行等各方资源设立海口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共担产品(简称“金保贷”);(b) “金保贷”风险共担模式:由海口市财政出资5,000万元,作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简称:补偿资金),由海口市金融办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存续期为5年。鼓励海口市担保机构专项开发“金保贷”产品,该贷款产品余额不超过补偿资金的10倍;以及(c) “金保贷”贷款对象:注册在海口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连续正常生产经营在1年以上,有贷款需求、未被列入各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中小微企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haikou.gov.cn/xxgk/szfbjxxgk/zcfg/szfxzgfxwj/202011/t20201123_1548903.html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微企业“金保贷”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实施意见》 (海府规[2020]8号)

云南省政策

22.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2月1日印发上述《通知(试行)》,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主要内容包括:(a) 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范围内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按照《通知》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以及(b)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明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项目用款计划、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内容。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只能委托一家监管银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km.gov.cn/c/2020-12-01/3761964.shtml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昆政办[2020]56号)

23. 《关于印发昆明市食品企业总部和食品加工产业培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1月27日印发上述《通知》,自2020年11月 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主要内容包括:(a)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登记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昆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食品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其中总部类项目投资总额需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生产类项目投资总额需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b) 对新引进租用标准厂房的食品工业企业,可享受注册年度起3年的租金扶持。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实缴租金的100%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c) 鼓励昆明市食品加工龙头企业积极引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按实际投资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一给予招商引资仲介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以及(d) 经企业申请,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报批后,原则上在次年上半年兑付企业上一年奖补(奖励)资金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km.gov.cn/c/2020-11-27/3757873.shtml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食品企业总部和食品加工产业培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政办[2020]30号)

公开征求意见

24. 《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12月10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10日。主要内容包括:(a) 安全应急产业是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安全防范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等专用产品和服务的产业; (b)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基地和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的申报、评审、命名和管理等工作;以及(c) 明确示范基地(含创建)的申报条件、材料、流程,及组织、评审和命名、管理等各项工作内容。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miit.gov.cn/gzcy/yjzj/art/2020/art_08f32fe36e4445d3acbfea48cc55861f.html
《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5. 《广东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于2020年12月8日就上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1日。主要内容包括:(a)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电子政务、电子商务领域所涉及的电子印章制发、签章、验章和管理等活动;(b)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主要分为电子公章、与机构关联的个人电子名章和普通个人电子签名三类。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按统一标准建设企业电子印章系统,为本地区企业免费制发电子印章,其它地市可采取合适的市场化方式进行企业电子印章制发;以及(c) 明确电子印章申请与制作、电子印章使用与管理、信息安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gov.cn/hdjlpt/yjzj/answer/8675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经贸数据

广东

经济指标 2020 年1- 10 与2019年
同期相比
2019
1-12
1. 生产总值(亿元人民币) #78,397.07 +0.7% 107,671.07
2. 进出口总额(亿元人民币) 56,829.5 -1.6% 71,436.80
2.1 出口(亿元人民币) 34,604.4 -1.3% 43,379.35
其中:对香港出口
(亿元人民币)
#6,730.7 #-12.4% 10.787.1
2.2 进口(亿元人民币) 22,225.1 -2.1% 28,057.45

(#为1-9月数据)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省份 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
(亿元人民币)
2020
1-9
2019 年同期相比 2019
1-12
2020 1- 10 2019 年同期
相比
2019
1-12
福建 31,331.55 +2.4% 42,395.00 11,390.9 +4.8% 13,306.7
广西 15,999.07 +2.0% 21,237.14 3,862.0 +0.4% 4,694.7
海南 3,841.31 +1.1% 5,308.94 692.2 -5.8% 905.9
云南 17,539.76 +2.7% 23,223.75 1,967.4 +5.4% 2,323.7

经贸信息

●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供参考,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香港居民可于以下办公时间内致电『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咨询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或预约与当值内地律师见面。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律师当值时间 (敬请预约,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周二: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周五:下午2时至下午6时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广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20) 8337 5338
传真:(8620) 8318 4609
电邮:gzcenter@ftu.org.hk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233-235号千树盘福大厦801室

深圳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55) 8225 1818
传真:(86755) 8222 8528
电邮: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51楼

东莞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9) 2223 1001
传真:(86769) 2223 0380
电邮:dgcenter@ftu.org.hk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2号(市工人文化宫)

中山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86760) 8880 7882
传真:(86760) 8575 1385
电邮: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8楼806-807室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各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电话:(86 10)6657 2880 内线 311
传真:(86 10)6657 2823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电话:(86 21)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www.sh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电话:(86 20)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3877 0466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www.gd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8楼(邮编:610016)
电话:(86 28)8676 8301 内线 330
传真:(86 28)8676 8300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www.cdeto.gov.hk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 2824 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以充实学习经验及抓紧在内地发展的机遇,同时为港资企业和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在粤港资企业可将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有关招聘资料,填写表格(见附件)并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透过驻粤办转交广东省内大学,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联系。
http://www.gdeto.gov.hk/filemanager/doc/form_job_20151016.doc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广东
2021年5月7日至10日 2021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 海南国际会展中心 商务部、海南省人民政府 http://www.hainanexpo.org.cn/

香港快讯

● 有关香港的最新资讯、特区政府的重要政策及措施,请关注驻粤办的官方微信平台:

请关注驻粤办的官方微信平台

活动推介

● 「疫境下2021环球经济展望及香港出口挑战与机遇」网络研讨会

由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主办,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支持机构 的「疫境下2021环球经济展望及香港出口挑战与机遇」网络研讨会将于2021年1月5日举办。活动邀请专家分析环球经济前景、外汇走势、2021年香港出口挑战与机遇,以期协助香港出口商了解新一年的市场最新发展。活动费用全免。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gdeto.gov.hk/filemanager/content/pdf/pdf_20201126.pdf

● 「港品荟‧在线展览」

由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主办,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支持机构 ,于2020年7月15日正式上线。「港品荟」提供产品展示区、洽谈贸易区以及特别推介区等三大功能区域予参展商/采购商,为供需双方提供一个拓内销、促发展的机会。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eb.zhanshangxiu.com/#/default/760ca0bb-700d-4431-8f5f-aa10884217bc

活动一览表

时间 活动内容 举办地点 主办/承办机构 查询方式
香港
#2021年1月5日 「疫境下2021环球经济展望及香港出口挑战与机遇」网络研讨会 线上 香港出口信用保证局主办,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为支持机构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0年7月15日-2021年6月30日 「港品荟‧在线展览」 在线展览 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 请参阅“活动推介”相关内容
2021年11月15日至20日 首届香港桂冠论坛 香港科学园 香港桂冠论坛 https://www.hklaureateforum.org programme@hklaureateforum.org

(#为推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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