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香港与内地的联系日趋紧密,越来越多香港居民居住和往返两地,为加强有关在内地生活的各方面资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和香港工会联合会合作编制了这本小册子 — 《港人内地生活小百科》,介绍港人在内地工作、生活、经商投资、就学和旅游等各方面的资讯。
驻粤办于2002年7月成立,主要职能包括加强香港与驻粤办服务范围内的福建、广东、广西及海南(四省区)的联系和沟通;促进香港与四省区在经贸和其他范畴的交流与合作;加深内地民众对香港的认识;以及为在四省区遇上困难的香港居民提供实务性的协助。
于2006年4月起,驻粤办增设入境事务组,除了处理日常与香港入境事务相关的咨询外,亦自2016年11月7日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续证)换领服务。此外,入境事务组其中一项主要的职能是为身处四省区范围内遭遇突发事故的香港居民提供可行的紧急支援服务,包括:
为加强和深化香港与深圳、福建和广西的联系和合作,香港特区政府分别于2010年12月、2012年2月及2017年4月在深圳、福州和南宁成立隶属于驻粤办的驻深圳联络处、驻福建联络处及驻广西联络处。
驻粤办职能
(一) | 加强经贸联系 — 透过加强与四省区政府及有关当局的合作,进一步发展及加强经贸关系; |
(二) | 增进香港特区政府与四省区的沟通联系 — 作为香港特区政府与四省区互相沟通联系的桥梁,促进香港与四省区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 |
(三) | 支援香港企业 — 与在四省区经营业务的港商加强沟通;收集和发放有关经贸政策、法规和经济发展的最新资料,为港商提供支援;以及向有关当局反映港商共同关注的经贸问题; |
(四) | 促进投资 — 配合香港政府的引进重点企业办公室,主动招揽目标企业;提供有关投资香港的资料和服务,以便利该四省区企业到香港投资; |
(五) | 吸引人才 — 配合香港政府的人才服务窗口,主动招揽目标人才 |
(六) | 推广香港 — 透过交流和宣传活动,介绍香港在经济贸易、文化艺术、教育、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发展和成就,促进香港与四省区居民的相互认识及理解; |
(七) | 协助港人 — 为身处四省区的香港居民提供紧急支援服务;以及 |
(八) | 香港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申领服务 — 处理合资格香港居民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换领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及回港证事宜。 |
驻粤办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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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510613 | ||
电话: | (86 20) 3891 1220 | 传真: | (86 20) 3891 1221 |
网址: | http://www.gdeto.gov.hk | 电邮: | general@gdeto.gov.hk |
驻深圳联络处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28层2805A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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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518033 | 传真: | (86 755) 8339 5108 |
电话: | (86 755) 8339 5618 | 电邮: | szlu@gdeto.gov.hk |
驻福建联络处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802单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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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350003 | 传真: | (86 591) 8825 5630 |
电话: | (86 591) 8825 5633 | 电邮: | fjlu@gdeto.gov.hk |
驻广西联络处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36-2号华润大厦B座2306-01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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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530028 | 传真: | (86 771) 2611 913 |
电话: | (86 771) 2611 228 | 电邮: | gxlu@gdeto.gov.hk |
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五:
上午8时30分至中午12时30分;
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
(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欢迎关注驻粤办官方微信
驻粤办已建立官方微信平台,公众可透过手机接收驻粤办信息,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驻粤办通讯》及最新活动等。
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是香港工会联合会与内地各市总工会合作成立的服务机构,为在内地工作、生活、经商投资及就学的香港居民提供咨询和紧急援助等服务。
随着香港与内地的交往日渐频繁,香港居民前往内地各地投资、工作、学习和定居有不断上升的趋势。香港工会联合会于2004年起与内地工会合作,分别在广州、深圳、东莞、惠州、中山及厦门六个城市设立咨询服务中心,以「团结爱国 维护权益 互助互爱 促进发展」为服务宗旨,为在内地工作及生活的香港居民提供各种咨询和协助,加强两地之间的联系,为共创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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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香港九龙土瓜湾马坑涌道12号1楼 | ||
电话: | (852) 3652 5700 | 传真: | (852) 2624 4000 |
网址: | http://www.ftu.org.hk | 电邮: | china@ftu.org.hk |
本小册子是为香港居民提供在内地工作、生活及就学等方面的资讯,具体内容均以内地政府部门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如欲了解详情,请直接向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查询。
Q1: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需注意甚么事项? |
1. 清楚劳动合同内的条款 2. 参加社会保险 在广东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证所在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和财政补贴。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粤香港居民需要办理认证时,可自行登陆粤省事微信小程序企业职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功能自助办理认证业务和查询最新认证结果,也可以通过所在退休管理单位协助办理业务和查询相关信息,还可以就近前往省内(深圳除外)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窗口现场申办。 香港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时,在职、未退休人员请及时前往就业地税务部门变更参保证件号码;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请前往养老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证件号码。具体办事指南请查阅:广东政务服务网(www.gdzwfw.gov.cn)。 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分三种,包括:
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香港居民如果希望在内地参加社会保险,请致电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查询。 另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最低年限要求的港澳台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可在粤延缴,符合条件的可补缴或趸缴。港澳台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居住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居住地/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持居住证的未就业人员,还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Q2: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是否需办理就业证? |
自2018年7月28日起,国务院和人力资源保障部宣布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Q3: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创业,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或服务? |
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在广东省可同等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并享受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 |
Q4:香港居民应如何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服务或政策? |
香港居民在内地求职、就业,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就业(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各项业务。具体业务经办过程中涉及证明就业状态事项的,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就业证明材料。 如有查询,可致电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12333热线查询。如需要,拨打时请加上当地电话区号。 |
Q1:香港居民在香港及内地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分别提供服务,其在内地个人收入是否应税的判定标准暨计算方法? | ||||||||||||||||||||||||||||||||||||||
香港居民在香港及内地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该香港居民在内地无住所,其在内地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应税首先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划分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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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在内地设厂,但不常驻内地工作的港商是否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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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2019年施行新个税法中针对港人的政策有何新变化? |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的优惠政策将境外所得免税的条件放宽了1年,即6年时间,并加上离境30天即可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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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粤港澳大湾区是否有针对港人的个税优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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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香港居民在内地购买物业,是否会构成内地有住所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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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香港居民在内地经商投资,一般有哪几种形式? | ||||||||||||||||||||||||||||||||||||||||||||||||||||||||||||||||||||||||||||||||||||||||||||||||
境外(包括香港)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机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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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香港企业在内地投资领域有什么政策规定? | ||||||||||||||||||||||||||||||||||||||||||||||||||||||||||||||||||||||||||||||||||||||||||||||||
香港企业在内地投资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确定企业投资领域是否属禁止投资清单、或是否有特别管理措施。 完整清单内容请参考内地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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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香港企业如何在内地申办外资公司、合资公司或合作公司? | ||||||||||||||||||||||||||||||||||||||||||||||||||||||||||||||||||||||||||||||||||||||||||||||||
有关在广东省申报审批程序等投资资讯,请参阅广东省商务厅《投资广东》网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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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是甚么? | ||||||||||||||||||||||||||||||||||||||||||||||||||||||||||||||||||||||||||||||||||||||||||||||||
作为《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一项优惠政策,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并取消其身份核证要求,没有从业人员人数和经营面积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餐饮、电脑服务、广告制作、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等在内的多种行业。 有关内地主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获准营业范围、经营限制、开业审批及登记手续等资料,请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网页: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tradeservices/ownedstore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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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涉及哪些税种? | ||||||||||||||||||||||||||||||||||||||||||||||||||||||||||||||||||||||||||||||||||||||||||||||||
在内地经营的香港企业可能会涉及的主要内地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地方附加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及关税等。如需了解具体的税务问题或其实际操作,可致电当地税务机关的12366咨询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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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如投资企业涉及商标申请,该如何办理商标注册? | ||||||||||||||||||||||||||||||||||||||||||||||||||||||||||||||||||||||||||||||||||||||||||||||||
申请办理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等手续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由申请人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办理;二是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办理。 有关商标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请参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相关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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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怎样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 ||||||||||||||||||||||||||||||||||||||||||||||||||||||||||||||||||||||||||||||||||||||||||||||||
内地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地理标志等。内地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做出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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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如何能获得在内地的香港服务提供者的资料? | ||||||||||||||||||||||||||||||||||||||||||||||||||||||||||||||||||||||||||||||||||||||||||||||||
为推广香港服务企业及服务提供者,以便利企业和个人寻找当地香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驻粤办连同下属的驻福建联络处及驻广西联络处、香港贸易发展局、广东省香港商会、福建省香港商会以及广西香港商会,共同编制《在粤、闽、桂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名册》的范围覆盖在广东省、福建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香港服务企业。驻粤办还编制了《初创企业名册》,涵盖在广东省内成立不超过五年的香港初创企业。两份《名册》的网上版本请参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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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如何能获得内地商贸政策、法规和经济发展的最新资料? | ||||||||||||||||||||||||||||||||||||||||||||||||||||||||||||||||||||||||||||||||||||||||||||||||
驻粤办每逢周五出版《驻粤办通讯》,收录有关四省区(福建、广东、广西及海南)商贸政策、法规和经济发展的最新资料,以及四省区内举办的经贸活动的资讯。驻粤办亦会举办研讨会/座谈会,邀请内地政府部门就政策法规为港商作出讲解,亦会协助港商组织考察团访问四省区,亲身了解各省区内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与商机。 《驻粤办通讯》已上载至驻粤办的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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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在内地经商投资遇到困难应怎么办? | ||||||||||||||||||||||||||||||||||||||||||||||||||||||||||||||||||||||||||||||||||||||||||||||||
驻粤办密切留意四省区内对港商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有关措施的执行情况。如有需要,驻粤办会在适当时候采取跟进行动,包括将港商共同关注的问题透过不同渠道,转达给四省区有关政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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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如何联络香港主要商会以及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 ||||||||||||||||||||||||||||||||||||||||||||||||||||||||||||||||||||||||||||||||||||||||||||||||
香港部分主要商会在广东省设有办事处/联络处,同时在内地南方主要城市也有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广东省香港商会、福建省香港商会、广西香港商会等商会,他们为在当地营商的港资企业提供各种交流服务平台,亦吸纳较多港资企业作为会员。请参考以下商/协会的联络方式,如企业有需要可与他们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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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内地企业「走出去」若有意赴港投资,如何能获得相关资料和协助? | ||||||||||||||||||||||||||||||||||||||||||||||||||||||||||||||||||||||||||||||||||||||||||||||||
驻粤办属下的招商引才专组/投资推广组专责在四省区推广香港作为亚洲国际商业都会的优势,引进有助香港经济发展的外来投资。当内地企业迈向国际市场,并有意前往香港建立及发展业务时,招商引才专组/投资推广组会介绍香港的国际金融、跨境投资、法律仲裁、物流航运、区域商贸等各项与国际接轨的专业服务,推动利用香港作为「走出去」的平台和国际城市的优势,把握「一带一路」倡议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所带来的商机。香港投资推广署的免费专业咨询及实务支援服务范围包括:
公众可透过官方微信平台接收有关香港投资推广署的最新动态、各行业的最新投资营商环境及相关政策,详情可以扫描二维码登入,欢迎与驻粤办招商引才专组/投资推广组联系。 |
Q1:香港居民如想在内地购买商品房,需提供哪些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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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香港居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般应注意甚么事项? |
(注:预售许可证是审查开发商预售房屋是否合法的关键证件,开发商必须办妥国有土地建设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才能取得;同时,开发商还需具备「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
Q3:香港居民在内地购买房产后,不能领取房产证怎么办? |
买了商品房后,若开发商申请破产或故意逃避,又没有其他公司接管,致使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就惟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业主作为办证主体,收集相关确权资料,并持法院判决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
Q4:香港居民在内地如何进行二手房屋的买卖? |
建议委托具有营业执照的房产交易中介公司进行相关交易,手续大致如下:
请注意,以下二手房不能买卖:产权不清晰、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乡产权房产证、已作抵押、查封、已列入拆建范围、依法被查封等产权不能转移的房屋。 |
Q5:香港居民在内地如何办理房产转名手续? |
双方当事人带备下列资料,到当地房产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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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内地的房产转让交易需交甚么税项? |
普通住宅交易的税费主要有:交易手续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其中数额较大的有:
(注:凡是「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容积率低于1.0、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同级别土地上住宅交易平均价格1.2倍 」的,属于非普通住宅;反之为普通住宅。) |
Q7:香港居民在租赁房屋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
香港居民在租赁房屋时,须签订租赁合同,并留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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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哪些房屋是不能出租的? |
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以下9种房屋是不能出租的: |
Q9:购买商铺或酒店式物业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
售后返租,又称售后包租、售后承租,是指购买人在购买内地商铺或酒店式物业后,由开发商或其关联公司与业主签订协议,承诺在物业售出后一段时间内,保证向购买人提供一定租金回报,制造购买物业后可坐享高回报的假象。但签订这些售后返租协议,往往存在极大风险。 内地法例规定,发展商不可直接与购买人签订返租协议。但发展商或会透过其关联公司与购买人签订合约,这些公司的规模和注册资本相对较低,严重影响日后履行返租协议的能力。 香港居民在购买内地商铺或酒店式物业时必须注意,不要被发展商的承诺或高回报返租协议吸引而草率下决定。 |
Q10:购买㓥铺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
近年内地盛行将一些大面积的商场分割成多个细小的铺位出售,但这种㓥铺形式的商场,有各种潜在问题。香港居民在购买㓥铺商场铺位时,需小心谨慎,以免招致损失。 㓥铺形式的商场,一般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
Q1:内地的教育包括哪几个阶段? | ||||||
内地教育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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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适龄香港居民如何在内地升学? | ||||||
有关就学资讯请参阅: 一、学前教育 二、 小学及初中教育
三、 高中教育
(注:「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审核依据请参见《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http://jyj.gz.gov.cn/gkmlpt/content/7/7246/post_7246735.html#243及各区教育局网页。) 更多资讯请参阅: 深圳 深圳市于2017年起,接受港澳学生报读深圳市公办学校。申请手续与其他非深圳户籍学生看齐,按积分入学制度,向居住地所在片(学)区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按积分高低安排学位。申请条件如下:
详情可查阅《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http://www.sz.gov.cn/zfgb/2018/gb1037/content/mpost_5002060.html 东莞 适龄香港学生须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义务教育阶段东莞市公办学校。满足以下条件者可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镇街新莞人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入读该地段之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了学位的民办学校:
详情可查阅: 厦门 厦门市接受港澳学生报读厦门市公办学校。申请条件如下:
详情可查阅《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学生申请在厦就学须知》:http://edu.xm.gov.cn/wsbs/cjdh/wysx/gahqwj/201604/t20160407_1314427.htm 在厦香港居民可选择入读国际学校,国际学校的招生章程由该学校自行决定。 四、 高等教育 本科学习:
奖学金:
研究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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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香港特区政府有为打算申请内地高校的香港学生提供资助吗? | ||||||
香港特区政府于2014年7月推出「内地大学升学资助计划」,旨在向前往内地修读学士学位课程的香港学生提供适切的支援,以及确保学生不会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获得专上教育的机会。 资助计划包括两部分:「经入息审查资助」(每名通过入息审查的学生视乎需要可获全额资助或半额资助)及「免入息审查资助」。在2019/20学年,「经入息审查资助」下的全额资助为每年港币16,800元,而半额资助为每年港币8,400元。「免入息审查资助」下的定额资助为每年港币5,600元。 资助款项会按年发放,资助年期为有关学生于指定内地院校就读的学士学位课程的正常修业期。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只可在同一学年内,接受「经入息审查资助」或「免入息审查资助」二者其一。指定内地院校共有181所,有关资助计划的详情及申请表格已上载教育局网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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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在内地读书的香港大学生可否在内地实习? | ||||||
可以。除了参加所在内地院校安排的内地实习外,港生还可在校外寻求内地实习机会。驻粤办一直鼓励在粤港资企业/机构为就读内地高校香港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以丰富同学的工作经验并令其更好把握内地发展机遇。有兴趣者可关注广东省内高校、广东高校香港学生联合会(粤港联微信平台:粤港联HKSAC)等平台的实习资讯提交申请。 此外,香港特区政府民政事务局及青年发展委员会在「青年内地实习资助计划」的框架下,与广东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合作推出「粤港澳大湾区香港青年实习计划」(前称「粤港暑期实习计划」)。计划为香港青年提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各城市不同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实习机会,以加深年青人对内地就业市场、职场文化及发展机会的认识,并协助年青人订立未来工作方向,积累工作经验,建立人脉关系,以增强就业优势。 《就业协议书》及《就业报到证》 2017年6月,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就读的港澳台应届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开展对他们的就业指导,为有就业意愿且符合条件的港澳毕业生发放《就业协议书》,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方便港澳台学生在内地就业提供更多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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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在内地大学毕业的香港学生学历是否受香港承认?能否报考香港公务员? | ||||||
香港特区政府在2004年7月与国家教育部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备忘录」。该「备忘录」旨在简化两地高等院校学历相互承认的程序,以便学生在拥有学士或以上学位授予权的认可内地和香港高等教育院校进修及升学。 就香港特区政府公务员聘任而言,政府在厘定公务员职位的入职学历的时候,通常会以香港教育制度下或由本地院校所颁授的学历作为标准。持有在香港以外所颁授的学历的人士,亦可申请。如持有的非本地学历被评核为与入职要求相若时,他们的申请可获同样考虑。在适用的情况下,政府在评核非本地学历时,可能会参考近年政府为同类个案进行过的评核。详情请参阅香港特区政府公务员事务局网页:https://www.csb.gov.hk/tc_chi/recruit/qual/33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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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香港高层次人才子女如何在广东省入读? | ||||||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的资讯,港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读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均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可在其父母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就近免试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可在当地参加中考,报读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在当地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并参加高考,不受国籍、户籍等限制。 |
Q1:内地有哪几类医疗机构? | ||||||||||||||||
内地的医疗机构包括以下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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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内地医院是否有等级之分? | ||||||||||||||||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三级甲等医院」,是现时国内等级最高的医院,可提供高水准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并执行高等教育及科研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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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内地医院的门诊程序是怎样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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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香港居民应该如何挂号,以在内地医院就医? | ||||||||||||||||
香港居民可在医院现场挂号,也可预约挂号。预约挂号有五种方式:电话预约、网上预约、微信预约、手机APP预约及现场预约。挂号时须提供就诊人有效身份资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及有效电话号码。须注意并非所有医院接受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居民身份证预约挂号。 一、现场挂号 就诊人士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各医院门诊挂号处登记挂号。 二、预约挂号
预约成功者请持预约时提供的有效证件于就诊当天提前半小时取号候诊,个别医院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就诊者提供的证件与预约时不符则无法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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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香港居民在内地就医可否享受内地医保? | ||||||||||||||||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详情请参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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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在广东省内有香港机构独资或管理的医院或诊所吗? | ||||||||||||||||
广州市和深圳市部分医疗机构列载如下:
*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于2012年7月开业,是由深圳市政府全额投资、引进香港大学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大型综合性公立医院。医院向市民提供全面专业的医疗服务,推行国际化的品质及安全管理标准。2015年10月香港特区政府推出试点计划,合资格的长者可使用医疗券支付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指定科室提供的门诊医疗护理服务的费用。详情可查阅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网站: http://www.hku-szh.org/index.html,以及香港特区政府医疗券网页:https://www.hcv.gov.hk/sc/index.html。 #「深圳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是首家在内地注册的港资独资眼科专科医院,于2013年3月开业。详情可查阅该眼科医院网站:http://yk.cmersz.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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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可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 | ||||||||||||||||
内地二级以上医院均可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急救求助电话:120。 注:有关广东省内最新医疗政策及其余相关资讯可查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Q1: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如何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 |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到内地办理结婚登记,香港居民一方需到香港婚姻登记处申请1份《无婚姻记录证明书》,再经具有「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办理。该律师会将下列文件直接交到内地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手续:
由于各地的申请手续及程序有所不同,请直接向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查询。 |
Q2: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如何在内地办理离婚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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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
内地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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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香港居民的内地亲属欲赴港定居的途径如何? |
内地居民如欲赴港定居,须向有关内地公安机关申请单程通行证(单程证)。现时单程证是按照每日配额分配予:
有关单程证计划的管理工作,包括申请单程证所需的轮候时间、配额的分发和签发的先后次序,均由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申请办法应向内地有关部门查询。 |
Q2:香港居民家属如何申请夫妻团聚? |
申请条件:夫妻一方定居香港 申请手续: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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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香港居民家属如何申请赴港照顾父母? |
申请条件:
申请手续: 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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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如何申请赴港定居? |
受理条件:
凡符合以上其中一项条件的,不论年龄大小,均可以申请去香港定居。 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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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香港居民如何申请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香港定居? |
申请条件:
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须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详情可浏览以下网页: |
Q1:香港公司如有意聘请内地的优秀和专业人才赴港工作,有甚么途径? |
香港公司可透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内地的优秀和专业人才赴港工作。此项申请必须由雇主提出,而有关雇主必须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香港公司须证明输入的内地人才是为配合公司的运作或研究需要,以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输入的内地人才须有良好的教育背景,通常指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获考虑。另外,他们须已确实获得香港公司聘用,并获得提供与现行本地相关专业人士市价大致相同的薪酬福利条件,包括薪金、住宿地方、医疗及其他附带福利,该申请才会获得考虑。输入的内地人才应受聘于与其学历和专业能力及经验相关的职位,而该职位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 内地企业在港开设新公司后,如需要安排内地的管理及专业人员赴港协助开展业务,亦可通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提出申请,有关公司若能证明业务计划可以促进香港经济发展及创造本地就业机会,而受聘赴港的内地人员又合乎「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审批资格,便可获发短期工作签注。待公司落实业务计划后,有关人员便可获准延期,以便继续在港工作。 内地企业若有意赴港投资开办公司,或扩展香港公司业务,可与驻粤办招商引才专组/投资推广组联系。有关详情,请参阅第III部分「经商投资」的Q12。 |
Q2:「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具体申请办法如何? |
有关「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详情、申请资格及办法,可向驻粤办或香港入境事务处查询,亦可浏览香港入境事务处网页: 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visas/ASMTP.html 。 |
Q3:「优秀人才入境计划」内容为何? |
香港特区政府推出的「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旨在扩大香港人才资源,吸纳具备特别技术或卓越才能的人士。任何专业或技能领域的内地及海外人才,可无须事先获香港雇主聘用,便可以透过此计划申请赴港定居。计划设有配额,申请人须首先符合基本资格的要求,包括年龄、财政要求、良好品格、语文能力及基本学历,才可根据计划所设两套计分制度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与其他申请人竞争配额。两套计分制度分别是「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获批准的申请人可带同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其必须能自行负担受养人在香港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赖公共援助。 |
Q4︰香港特区政府推出人才清单以更有效及聚焦吸引高质素人才,配合香港经济高增值及多元化发展,入境处将如何配合? |
人才清单可向世界各地人才凸显香港进一步发展经济最需要的具体专业范畴,有助吸引他们来港发展,藉此帮助香港在与其他经济体吸引国际人才时争取竞争优势,创造群聚效应,并强化本地人才的发展。人才清单可为政府、培训机构及专业团体在各方面的人力规划提供有用参考。 为吸引「人才清单」内的专业人才来港,他们可透过「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来港定居。「人才清单」的申请人可在「综合计分制」下额外获取30分,而最低及格分数则维持在80分不变。目的是能更有效及聚焦吸引香港最需要的特定类别高质素人才。 |
Q5︰在新的综合计分制下,如何界定申请人是否符合香港特区政府的人才清单内相关专业规格? |
在进行此项评核时,入境处会参考由香港特区政府制订的人才清单内相关专业规格。符合人才清单相关专业规格并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者,可在「综合计分制」下额外获得30分。 入境处亦可能就个别申请是否符合人才清单内相关专业规格,咨询相关政府机关/专业团体的意见。 |
Q6:「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的具体申请办法如何? |
申请人只须提供基本资料,例如学术成就和工作经验,并附上简单的计划书,陈述赴港后的打算。有关「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的详情、申请资格及办法,可向驻粤办或香港入境事务处查询,亦可浏览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网页: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visas/quality_migrant_admission_scheme.html 。 |
Q7:「科技人才入境计划」内容为何? |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旨在透过快速处理安排,供合资格公司申请输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特区从事研发工作。合资格公司须先申请配额,获创新科技署发出配额的公司可相应地于为期12个月的配额有效期内为合资格人士申请工作签证/进入许可。有关公司亦须符合增聘本地人才从事科技相关工作的规定。 |
Q8:「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的具体申请办法如何? |
有关「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的详情、申请资格及办法,可向驻粤办或香港入境事务处查询,亦可浏览香港入境事务处网页: 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visas/TECHTAS.html 或创新科技署网站内的「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指南」: https://www.itc.gov.hk/ch/techtas/index.htm。 |
Q9: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的具体申请办法如何? |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旨在吸引在香港毕业的内地学生及其他非香港学生留港、回港工作,藉以提升相关的人力资源及竞争力和提高香港对非本地学生的吸引力。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工作,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有关「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的详情、申请资格及办法,可向驻粤办或香港入境事务处查询,亦可浏览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网页: 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visas/IANG.html。 |
Q10: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的具体申请办法如何? |
高才通计划旨在吸引世界各地具备丰富工作经验及高学历的高端人才到香港探索机遇。这些高端人才包括高收入人士和世界顶尖大学的毕业生。有关「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的详情、申请资格及办法,可向驻粤办或香港入境事务处查询,亦可浏览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网页: |
Q1:香港居民在内地司法程序中,有何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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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香港居民在内地违反行政、治安的法规,将受到甚么处罚? |
行政处罚:
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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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香港居民违反内地法律,且构成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将采取甚么处理措施? |
司法机关可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等五种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并非刑罚的一种,它是对人身自由限制的临时措施。 |
Q4:内地刑事诉讼有些甚么程序? |
内地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及执行。 |
Q5:当事人在被羁押期间有些甚么权利和义务? |
探视
医疗/药物
投诉
了解案件调查进度 当事人可通过律师了解案件侦查进展,这是受委托律师的权利之一。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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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香港居民在内地如何避免触犯内地的法律? |
内地与香港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当香港居民身处内地时,须清楚了解并遵守内地有关的法律。倘若有香港居民在内地触犯有关法律,当事人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
Q2:若被指控触犯法律而被拘留或逮捕,应怎么办? |
香港居民在内地触犯法律而被拘留或逮捕,当事人依法可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当事人亦有权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享有与当事人会见或通信、查阅、摘抄、复印与案件有关材料、收集证据、参与法庭调查及为当事人辩护、要求司法机关对超期羁押的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根据内地有关法律规定,香港执业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有需要,当事人或其家属可透过香港特区政府向有关机关反映其诉求及对案件的意见。 |
Q3:香港特区政府会如何协助被拘留或逮捕的香港居民? |
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以及不能干涉内地的司法制度及行政运作的前提下,香港特区政府可为香港居民提供以下协助:
热线咨询服务时间(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
Q4:市民可以怎样获得有关内地刑事法规的参考资料? |
香港特区政府就香港居民一般比较关注的内地法律、法规问题,印备有实用资料小册子:《与被拘留、逮捕者有关的内地刑事法律、法规实用资料》。在香港特区政府民政事务处、驻粤办、驻京办、驻成都办、驻沪办、驻武汉办、香港入境事务处或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广州、深圳、东莞、中山、惠州和福建中心)均可免费取阅。 |
Q1:香港居民在内地遗失回乡卡应如何处理? |
香港居民如在内地遗失《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卡),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回乡卡。详情请参阅国家移民管理局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内地换发补发签发服务指南》。若未符合在内地申请补发回乡卡的相关条件,可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及索取报失证明,并到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香港中国旅行社深圳办事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俗称临通)回港。 经港中旅京华国际旅行社 — 罗湖口岸出境营业点办理: |
Q2:香港居民在内地遗失金钱或其他财物应怎么办? |
香港居民倘若在内地遗失金钱或其他财物,应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索取报失证明。如需进一步协助,可联络驻粤办、香港入境事务处24小时求助热线电话:(852) 1868或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 |
Q3:香港特区政府及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可以如何协助? |
驻粤办及香港入境事务处,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会应当事人的要求,联络其在港亲友,请他们给予当事人金钱上的援助。 |
Q4:香港居民在内地遗失香港特区护照应怎么办? |
驻粤办自2016年11月7日起为合资格的并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香港居民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如因遗失而需换领护照,申请人必须亲身递交申请。收到申请后,驻粤办会核对文件并将申请转送到入境事务处处理。申请获批准后,新护照将寄回驻粤办代为签发。有关换领护照的详情,请浏览以下网页: |
Q1:香港居民在内地遭遇意外事故应怎么办? |
香港居民如在内地遭遇意外(如交通事故、火灾等)或其他突发事故(如遇劫等),当事人或其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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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遇上轻微交通事故,当中不涉人员伤亡,应怎样处理? |
(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应把车辆尽快移离事故现场,以免阻塞交通,事故双方可到附近不阻塞交通的地方继续协商,否则将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 |
Q2:遇上严重交通事故,当中涉及人员受伤或死亡,应怎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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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来港定居的内地退休人士如何办理《生存证明书》? |
目前,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可协助广东省移居香港的离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生存证明书》。详情请向各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查询。 |
旅客可选择不同的出入境管制站进出香港和内地,有关各香港管制站的服务时间及入境情况,请浏览以下网页:
http://www.immd.gov.hk/hkt/contactus/control_points.html
出入境管制站 | 办公时间 (*入境繁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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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国际机场 | 一号客运大楼:全日24小时 |
2. 罗湖 | 上午6时30分至午夜12时 (*上午9时至中午12时30分,下午5时至晚上7时30分) |
3. 红磡 | 客运通关服务暂停,直至另行公布。 |
4. 落马洲 | 全日24小时 (*上午8时至中午12时,下午5时至晚上8时) |
5. 落马洲支线 | 上午6时30分至晚上10时30分 (*上午9时至中午12时) |
6. 文锦渡 | 上午7时至晚上10时 (*上午9时至下午1时,晚上6时至8时) |
7. 沙头角 | 上午7时至晚上10时 (*上午9时至11时,晚上6时至7时) |
8. 中国客运码头 | 上午6时至午夜12时 (*上午11时至下午2时,下午5时至晚上8时) |
9. 港澳客轮码头 | 全日24小时 (上午10时30分至中午12时30分,晚上6时至晚上8时) |
10. 深圳湾 | 上午6时30分至午夜12时 (*上午8时30分至中午12时30分,下午5时30分至晚上8时30分) |
11. 启德邮轮码头 | 上午6时至晚上11时 (会视乎邮轮停泊情况而有所更改) |
12. 高铁西九龙 | 上午6时30分至晚上11时30分 (*视乎列车班次) |
13. 港珠澳大桥 | 全日24小时 |
14. 香园围 | 上午7时至晚上10时 |
此外,香港入境事务处的「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亦载有下列各项讯息:
* 此应用程式需网络连线功能
「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可于以下网页下载:
http://www.immd.gov.hk/hkt/mobile/index.html
申请驾驶执照
Q1: 持有效香港正式驾驶执照的香港居民如何申请内地驾驶证? |
香港居民可凭有效香港正式私家车驾驶执照免试申领内地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人必须亲身前往广东省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办证窗口办理,其他人代签无效,幷须到广东省内符合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有关申请详情可致电广东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热线86-地市区号-12123或政府服务热线 86-地市区号-12345,或留意各地市公安局交警网站/微信公众号的最新讯息。 |
Q2:香港居民如何在内地初次申领驾驶执照? |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包括年龄、身体条件等)的香港居民,可在内地初次申请驾驶执照。申请者须携带以下材料向居住地或居留地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3年有效期内完成全部科目的驾驶人考试。申请人在考试合格后,车管所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广东省车管所咨询电话:(86 20) 8311 1536 详细资讯亦可查阅「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
此部分内容请浏览驻粤办网站便利港人政策措施
机构名称 | 香港电话区号 (852) |
---|---|
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 | 1868 |
入境事务处查询电话 | 2824 6111 |
香港工会联合会 | 3652 5700 |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 2892 1267 |
香港中国旅行社 | 2998 7888 |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 | 3628 8833 |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际及专业考试部 (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生考试) |
3628 8787 3628 8711 |
机构名称 | 电话 |
---|---|
报警电话 | 110 |
急救电话 | 120 |
机构名称 | 广州电话区号 (86 20) |
---|---|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 11183转6 96897(收费热线) |
广州市公安局 | 8311 6688 |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12345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2345 |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 12345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资工商登记咨询) |
12345 |
广州市教育局 | 3892 0346 |
广州市公证处 | 8318 3060 |
广东省车辆管理所 | 8311 1536 |
广州海关 | 12360 |
黄埔海关 | 12360 |
广州市旅游紧急救援中心 | 8107 8250 |
广东省人民医院 | 8382 7812 |
广东省投资促进局 | 3881 9392 |
广东省税务局 纳税服务热线 | 12366按2 |
广州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热线 | 12366按2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 12333 |
机构名称 | 深圳电话区号 (86 755) |
---|---|
深圳市公安局 | 110 |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12367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2345 |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 | 8812 7791, 8812 7497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 12315 |
深圳市商务局 | 8810 7023 |
深圳市教育局 | 8266 1331 |
深圳公证处 | 8305 3935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管处 | 8333 3333 |
罗湖海关 | 8439 9119 |
文锦渡海关 | 8439 6028 |
皇岗海关 | 8439 6706 |
深圳湾海关 | 8439 3010 |
莲塘海关 | 8439 1300 |
福田海关 | 8439 5110 |
深圳市救助站 | 8243 4840 (白天) 8243 3326 (夜间) |
深圳市人民医院 | 2553 3018 |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 | 8691 3333 (总机)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12366 8387 8982 |
机构名称 | 东莞电话区号 (86 769) |
---|---|
东莞市公安局 | 2222 2107 |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 2248 0057 |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 | 12345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220 7178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698 6182 |
东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 | 2281 9925 |
东莞市教育局 | 2312 6198 |
东莞市公证处 | 2248 0799 |
东莞市车辆管理所 | 2261 0023 |
东莞海关驻常平办事处 | 8339 0300 |
东莞市人民医院 | 2863 7333 |
东莞市税务局 | 2288 7912 |
常平房管所 | 8391 0905 |
樟木头房管所 | 8202 2282 |
机构名称 | 惠州电话区号 (86 752) |
---|---|
惠州市公安局 | 110 |
惠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281 1277 |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 289 6271 |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11 7186 |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89 8720 |
惠州市教育局 | 228 6381 |
惠州市公证处 | 216 7031 |
惠州市车辆管理所 | 260 6202 |
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 228 8288 |
惠州市税务局 | 12366 按 2 |
惠州市救助站 | 260 0782 |
机构名称 | 中山电话区号 (86 760) |
---|---|
中山市汽车总站 | 8862 8771 |
中山市中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 中港客运服务热线 |
8559 6350 |
中山市石岐公证处 | 8833 5622 2332 1205 |
中山市菊城公证处 | 2223 9393 |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 8883 3130 |
中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8716 1487 8716 1222 |
中山市三乡雅居乐车站 | 8668 0903 |
中山市中港通旅运有限公司(凯旋时代花园) | 8816 8991 |
中山市中港通旅运有限公司(京华酒店) | 8830 5688 (转车站) |
中山市深港荣利直通巴有限公司(国际酒店) | 8862 5920 |
机构名称 | 珠海电话区号 (86 756) |
---|---|
珠海九洲港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 333 3359 |
机构名称 | 江门电话区号 (86 750) |
---|---|
江门市救助站 | 351 7110 |
江门市中港通旅运有限公司 | 392 9766 |
机构名称 | 福州电话区号 (86 591) |
---|---|
福州市公安局 | 8755 7705 |
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8782 1104 |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 8382 5183 |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8751 2992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8761 2331 |
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 8757 3931 |
福州市教育局 | 8333 6611 |
福州市公证处 | 8621 1391 |
福州市车辆管理所 | 8340 4988 |
福州海关 | 8753 8440 |
福州市第一医院 | 8830 1881 |
福州市税务局 | 12366 |
机构名称 | 厦门电话区号 (86 592) |
---|---|
厦门市公安局 | 211 0150 |
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226 2203 |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 | 968 198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 510 8116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285 9029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770 3551(外资注册年检) |
厦门市商务局 | 530 2555 |
厦门市教育局 | 213 5593 |
厦门市公证处 | 202 5322 |
厦门市车辆管理所 | 573 6717 |
厦门海关 | 235 5555 |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213 2222 |
厦门市税务局 | 12366 |
机构名称 | 南宁电话区号 (86 771) |
---|---|
南宁市公安局 | 12389 |
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289 1580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322 1221 |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562 0306 |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495 2281 495 3229 |
南宁市投资促进局 | 584 9830 |
南宁市教育局 | 280 4643 |
南宁市车辆管理所 | 289 0122 |
南宁海关 | 12360 |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 12580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 12366 |
香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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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
广东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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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 |
广州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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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
深圳市 | |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东莞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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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 |
福建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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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 |
福州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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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 |
厦门市 | |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
南宁市 | |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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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 |
---|---|
邮编: | 510613 |
电话: | (86 20) 3891 1220 |
传真: | (86 20) 3891 1221 |
网址: | http://www.gdeto.gov.hk |
电邮: | general@gdeto.gov.hk |
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28层2805A室 |
---|---|
邮编: | 518033 |
电话: | (86 755) 8339 5618 |
传真: | (86 755) 8339 5108 |
电邮: | szlu@gdeto.gov.hk |
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802单元 |
---|---|
邮编: | 350003 |
电话: | (86 591) 8825 5633 |
传真: | (86 591) 8825 5630 |
电邮: | fjlu@gdeto.gov.hk |
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36-2号华润大厦B座2306-01室 |
---|---|
邮编: | 530028 |
电话: | (86 771) 261 1228 |
传真: | (86 771) 261 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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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86 10) 6657 2880 |
传真: | (86 10) 6657 2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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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3107-1单元 |
---|---|
邮编: | 110004 |
电话: | (86 24) 3125 5575 |
传真: | (86 24) 3125 5545 |
电邮: | lnlu@bjo.gov.hk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商厦办公楼4404室 |
---|---|
邮编: | 300051 |
电话: | (86 22) 6063 2988 |
传真: | (86 22) 6063 2986 |
电邮: | tjlu@bjo.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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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 200001 |
电话: | (86 21) 6351 2233 |
传真: | (86 21) 6351 9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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