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者在內地設立機構/企業的主要形式
外商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機構/企業,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香港投資者參照外資的安排執行。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常駐代表機構”)可從事與其母公司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或進行與業務有關的聯絡活動,但不得從事直接性經營活動。常駐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在廣東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需要首先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批之後會向常駐代表機構頒發登記證和代表證。常駐代表機構在領取登記證後需與相關政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個體工商戶
作為《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的一項優惠政策,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沒有從業人員人數和經營面積的限制。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的經營範圍包括零售、餐飲、電腦服務、廣告製作、診所、經濟貿易諮詢和企業管理諮詢等在內的多種行業。
欲了解詳情,請參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http://amr.gd.gov.cn/
外商投資企業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依據《外商投資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內地法律在境內經登記註册設立的企業。境外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的企業形式主要是外資有限責任公司、外資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有限責任公司和港澳台股份有限公司四類。
對於《外商投資法》施行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等,以下簡稱“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後5年內,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調整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也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
自2025年1月1日起,對未依法調整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並辦理變更登記的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其申請的其他登記事項,並將相關情形予以公示。
同時,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調整後,原合營、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股權或者權益轉讓辦法、收益分配方法、剩餘財產分配方法等,可以繼續按照約定辦理。
欲了解《外商投資法》的詳情,請參考內地政府網站:
http://www.gov.cn/xinwen/2019-03/20/content_5375360.htm
外商投資項目審批
內地對外商投資實行負面清單外准入制度。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外商投資法》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港澳台投資可參照或比照適用《外商投資法》。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自 2022年 1月1日起施行,將全國外資准入負面清單條目由 2020年的 33條減至 2021年的 31條。《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同時廢止。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將負面清單條目由2020年的30條減至2021年的27條。《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同時廢止。
完整清單內容請參考內地政府網站:
外商投資企業的一般設立審批流程
根據《外商投資法》,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執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口辦理”。在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時,應當填寫外商投資初始報告、變更報告。提交外商投資信息報告不是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册的必要條件。登記機關不對外商投資信息報告進行審查。企業提交企業登記申請後,可以繼續填寫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多報合一”年報。
在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時,企業向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人證明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者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特別行政區護照或者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港澳居民居住證、內地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的往來內地通行證;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者往來內地通行證的,無需公證。
一般情況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經主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可領取企業營業執照、安排企業註册資本的注資、到公安部門刻制公司印章、到銀行開立銀行賬戶以及到稅務、外匯、海關等政府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等。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設立企業領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統計、財政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財政登記證等。具體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設立流程及手續,可以參考以下廣東省政府部門網站。
欲從事某些特殊行業,除需取得商務部門對於成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外,還需取得行業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批,獲得經營許可後方可申請設立公司從事該行業的運營。
上述關於在廣東省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流程信息僅為一般性介紹,只供參考,並非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如需了解具體問題及實際操作,請參閱廣東政務服務網網站:https://qykb.gdzwfw.gov.cn/qcdzhdj/,或向具有執業資質的中國律師事務所或專業諮詢機構進行諮詢。一般專業諮詢機構均提供代理投資者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手續的服務,包括協助起草公司章程、企業設立申請等文件、準備企業設立申請的相關表格和與相應的政府機關溝通等。
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册資本
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而註册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投資者以該出資額為限,對外資企業的債務負責。依據國務院2014年2月7日公布的《註册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册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對註册資本登記條件予以放寬。
欲了解《註册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詳情,請參考內地政府網站:
http://www.gov.cn/zwgk/2014-02/18/content_2611545.htm
在實際操作中,負責審批的商務部門會對外資企業的註册資本額是否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做出判斷,決定是否批准其設立。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和註册資本的具體要求,可以向具有執業資質的中國律師事務所或專業諮詢機構查詢,並與主管的商務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溝通。
租賃公司辦公場所的要求
若投資者需租賃經營場所,在準備租賃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欲了解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對於企業經營場所的具體規定,請參考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http://amr.gd.gov.cn/
內地勞動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對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各類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加以規定。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2008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加以修改,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起至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期間,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2021年7月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指引》”),指導有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意願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照《指引》協商一致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確保電子勞動合同真實、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欲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詳情,請參閱內地政府網站: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fl/202011/t20201102_394622.html
欲了解《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的詳情,請參閱內地政府網站: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ldgx/202107/t20210709_418119.html
僱用員工方面應注意的問題
在員工招聘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及中國境內的其他用人單位(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常駐代表機構有不同的人員招聘機制。依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訂)、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最新修訂)等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並自行招聘員工。招聘可以通過多種渠道進行,比如委託勞動部門認可的招聘中介、在新聞媒體上刊登招聘廣告等。
常駐代表機構若需要在中國境內僱用中國公民,則應通過具有涉外勞務派遣資質的單位進行勞務派遣。常駐代表機構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提供相應服務的合同,由勞務派遣機構與中國員工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港、澳、台人員以往在內地企業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但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8年8月23日發布的《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自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港澳台人員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作為其在內地(大陸)就業的證明材料。
欲了解《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詳情,請參閱內地政府網站:
http://www.mohrss.gov.cn/jycjs/gongzuotongzhi/201808/t20180828_300019.html
根據2011年11月生效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聘從業人員,對於其僱員人數沒有限制。此外,個體工商戶應當與招用的僱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
薪金與福利
工時和工資制度
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設定員工工資和福利標準,但應符合國家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企業也可以根據自身管理需要建立員工激勵制度,比如績效獎金、員工股票期權等,以吸引優秀人才。員工工資必須以當地貨幣至少按月支付,發薪日可以在勞動合同上進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用人單位均應遵守中國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工時制度。對於執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對於符合相關條件的崗位,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當地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批後執行特殊工時制度。
在發放員工工資時,企業有義務代扣代繳工資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並將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款在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依據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訂),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投資者在內地註册並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與員工個人繳存部分形成對該員工的社會保險福利。
對於用人單位僱用的香港居民員工,用人單位亦應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對在內地(大陸)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參加社會保險事宜作出如下規定,並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台居民將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欲了解《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詳情,請參閱內地政府網站: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112/t20211229_431769.html
另外,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企業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長期住房儲金,即住房公積金。
其他有關廣東省勞工方面的法律法規,請參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
https://hrss.gd.gov.cn
外國投資者到內地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和常駐代表機構,可能會涉及的主要內地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預提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地方附加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及關稅等。香港投資者參照外國投資者的安排執行。如需了解具體的稅務問題或其實際操作,可致電廣東省稅務機關諮詢熱線:(86 20) 12366。
企業所得稅
總體概況
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如外商投資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應就其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對於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其所得的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外國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預提所得稅率可能依據中國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予以降低。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企業利潤為主要依據,但不是直接意義上的會計利潤。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採用納稅年度計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法。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增值稅、消費稅及地方附加稅費
增值稅
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在流通環節繳納增值稅。
現行增值稅稅率自2019年4月1日開始執行,主要稅目稅率表如下:
一般納稅人
稅目 | 稅率 |
銷售或者進口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 13% |
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建築服務、運輸服務、轉讓土地使用權等 | 9% |
郵政服務、電信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銷售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等 | 6% |
出口貨物 | 0% |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以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消費稅
消費稅是在增值稅之外,針對特定的14種消費品額外徵收的流轉環節稅費。2008年修訂並於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列舉了14種消費品,包括香煙、酒及酒精、化妝品、成品油、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遊艇及高檔手錶等。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按消費品的不同,分別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計算。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徵收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車、汽車輪胎、車用含鉛汽油及酒精消費稅。
為促進節能環保,自2015年2月1日起,電池、塗料列入消費稅徵收範圍,在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徵收,按照其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計算納稅,適用稅率均為4%。
自2015年5月10日起,捲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並按0.005元/支加徵從量稅。此後,對化妝品、小汽車、捲煙等消費品多次調整相關消費稅法律法規。
地方附加稅費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以下簡稱“兩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兩稅同時繳納。計算方法以實際繳納兩稅稅額分別乘以稅率。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以下簡稱“《城建稅法》”)。《城建稅法》已於2021年9月1日起實施,規定對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額,不徵收城建稅。
欲了解《城建稅法》的具體內容、計稅詳情和優惠政策等,請參閱以下內地政府網站: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稅收政策
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健康發展,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含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
適用的稅務處理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價格(限值:單次交易為人民幣5,000元,個人年度交易為人民幣26,000元) | 適用的稅務處理 |
在限值以內 | 關稅稅率暫設為0%。 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 |
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人民幣26,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 | 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徵稅。 |
關稅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境物品的所有人為關稅的納稅義務人。中國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2004年1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規定徵收進出口關稅。國務院負責制定《進出口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以規定關稅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作為《關稅條例》的組成部分。
海關負責徵收進口到中國的貨物的應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包括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為了達到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要求,中國海關自2002年來已經陸續降低了進口貨物關稅稅率。關稅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完稅價格為基礎,按進出口貨物的價格或者數量為標準,計算關稅稅額。關稅由海關負責徵收。
經國務院批准,從2018年7月1日起,對護膚品、西裝、短筒靴、紙尿褲等部分日用消費品降低最惠國稅率,詳見國務院於2018年5月31日公布的《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降低日用消費品進口關稅的公告》。詳情請參閱內地政府網站:
http://www.gov.cn/xinwen/2018-06/01/content_5295388.htm
印花稅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並於202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根據《印花稅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欲了解《印花稅法》的詳情,請參閱內地政府網站:
http://www.gov.cn/xinwen/2021-06/11/content_5616922.htm
契稅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於2021年9月1日起實施。
根據《契稅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契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契稅稅率為3%至5%。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欲了解《契稅法》的具體內容,請參閱內地政府網站:
《契稅法》: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8/bd0401b6f5a84ac5a7dc83f9f9d96bd9.shtml
其他有關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請參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網站: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請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稅收協定待遇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内地-香港稅收安排”)及其第一議定書於2006年12月生效並實施。此後,雙方又於2008年6月、2010年5月、2015年4月及2019年7月分別達成内地-香港稅收安排的第二議定書、第三議定書、第四議定書及第五協定書。通過該安排及其議定書,香港居民取得符合安排所規定的條件來源於內地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轉讓收益,可以向內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在獲批後可享受稅收安排優惠待遇。若香港居民不符合稅收安排規定的條件,則其取得的來源於內地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轉讓收益,將適用法定的預提所得稅率10%。
股息 | 利息 | 特許權使用費 | 財產轉讓收益 | |
稅收安排優惠稅率(注釋) | 5% | 7% | 7% (飛機和船舶租賃減按優惠稅率5%計徵) |
滿足一定條件,可以在該另一方徵稅 |
注釋:上述協定優惠稅率僅在收入的取得方滿足一定條件並有權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時方可適用。
為簡化内地-香港稅收安排執行程序,經內地稅務主管當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協商並達成一致,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明書,可用作證明該香港居民在該公曆年度及其後連續兩個公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有關香港居民的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內地-香港稅收安排待遇條件,則原適用於該公曆年度的居民身份證明書不能用作其它情況發生變化後的香港居民身份。
內地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有: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地理標誌等。內地有《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就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處罰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方式做出了規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民法典》共有51條涉及知識產權的條款。
欲了解《民法典》的詳情,請參閱內地政府網站: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處理方式
發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時,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相應的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處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包括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工具、罰款等在內的處罰措施,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假冒侵權商品和工具,並責令賠償損失、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欲了解在內地申請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的詳細信息,可向專業諮詢機構進行諮詢,或參考以下相關政府機構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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